▲辛普森(左一) 1994年6月13日,平静的美国洛杉矶富人区,人们怎么也不会想到,一场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正在发生。 一对男女倒在血泊之中,身中数刀而亡。女子名叫妮可,是当时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;男子名叫戈德曼,是辛普森的好友。 警察在辛普森家里发现了带血的手套,血迹与被害人一致。随后,警察又在辛普森的福特轿车中发现被害人的血迹,在案发现场发现辛普森的血迹。警方认为辛普森很有可能就是杀害戈德曼和妮可的凶手。 ▲妮可和戈德曼 通过与辛普森的律师协商,警方同意辛普森在6月17日这天投案自首。但是到了这一天,辛普森不仅没有现身,还和加州警方来了一场公路大抓逃。这更是加重了他的嫌疑。 案件至此,看似证据确凿,辛普森无疑就是凶手。然而,经过长达474天的世纪大审判之后,陪审团居然认定辛普森无罪。 宣判当天(1995年10月3日),美国万人空巷,包括总统在内的1.5亿人都停下工作注视着电视实况转播。 无罪裁定让部分支持辛普森的人欢呼雀跃,更多人却感到震惊和愤怒,法律怎么能够允许罪犯逍遥法外 ? ▍不能被证明的事实,等于不存在 辛普森案,颠覆了人们心中最朴素的正义观,美国的司法制度甚至遭到了民众的质疑。时隔25年,它仍然是人们探讨法律应该如何维护正义的最佳案例。 因为,它体现了一种人们不熟悉,甚至不认同,但是 法律必须坚守的正义——程序正义。 程序正义又被称作“看得见的正义”,起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: 正义不仅要实现,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。 国内著名法学家陈瑞华老师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了“程序正义”: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、公平,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,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。 因此,所谓的“程序正义”,实质上就是指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,裁判过程的公平;以及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,法律程序的正义。 那么,怎样用程序正义解读辛普森案呢? ●无罪推定: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,都不能被推定为罪人。未受到有罪判决的人,在法律上都是清白的。也可以被称为“疑点利益归于被告”,或者是我们常听说的“疑罪从无”。 也就是说,只要可以定辛普森罪的任何一点证据存疑,法庭都必须偏向辛普森,而不是支持检方提出的指控。 法律面前,没有好人和坏人之分,法律只惩罚违法的人。因此在宣判之前,辛普森不是罪犯。 ● 合理怀疑 :在美国司法传统中,罪行证明,需要排除“合理怀疑”,也就是说检方提交的关键定罪证据不能有疑点。 在辛普森案中,检方最关键的证据是血液。然而,在法庭上却发现要么是血样有问题,要么是采集证据的警官有问题,要么是带有血液的证物有问题。甚至于警方取血液证物的过程都是违法的。 这些“铁证”本身都疑点重重,如何还能证明辛普森有罪? 古罗马有一句格言:不能证明的事实等于不存在。 因此,无论真相到底怎样,由证据和证据规则重新构筑的法律事实站不住脚,辛普森就无罪。 ● 陪审团制度: 美国是普通法系(海洋法系)国家。在这样的司法系统中,法官回答法律问题,陪审团回答事实问题。也就是说,陪审团是事实的法官。 社会大众关心的是:辛普森到底有没有杀他的妻子? 陪审团关心的是:检方是否给出了确凿无疑的证据证实辛普森杀人? 而且陪审团成员甄选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。在审判期间他们被严格隔离,以确保做出客观中立的决定。 因此,经过陪审团成员确定的法律事实,虽然不是确实无疑的真相,但却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。 ▍“宁纵勿枉”还是“宁枉勿纵”? 程序正义的目的是坚守法律公平,但是它仍然饱受争议。25年来,辛普森的辩护律师总是被人们责骂,就因为人们认为律师不应该为“坏人”辩护。 程序正义的代价是“宁纵勿枉”,以个案来看,确实有可能放过“坏人”。但是程序正义真正的目的在于防止“苛政猛如虎”,维护更多“好人”的正当权益。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担心,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,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。 在他看来:“罪犯逃脱法网与滥用权力的卑鄙行为相比,罪孽要小得多”,滥用权力必然会造成“宁枉勿纵”。 程序正义缺失,常常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,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熟悉的聂树斌案、呼格吉勒图案。警方为了快速破案,漠视程序正义,最终导致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的冤死。幸运的是,在多位法学家和律师的努力下,后来重审宣判两位受害人无罪,然而,迟来的正义,终究代价太大。 程序正义可以避免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妨碍。媒体和公众的作用是舆论监督,而不是代替司法判决。 司法是非常专业的事情,舆论认定的“真相”,未必是法律的真相,只有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,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法律事实才可信。 如果陪审团和法官的判断,受媒体和舆论左右,最后得到的很可能是“想象的正义”,而非真正的、或者最终可以实现的正义。 ▍程序正义的底层逻辑 程序正义缺失,灾难便会如约而至。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期间,“政治正确